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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
          ★★★
作者:spider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7 20:31:18
  (五)清除犬粪;

  (六)携犬出户采取栓犬绳等防止伤人的措施;

  (七)按期携犬进行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

  (八)按期缴纳卫生费;

  (九)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十)将犬牌悬挂于狗脖;

  (十一)不遗弃所养的犬。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有受害人首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予以警告;经警告后受害人再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对养犬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投诉人三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对犬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养犬人清除粪便;拒不清除的,对养犬人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伤人的犬,必须立即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机构检查,并且根据检查情况予以处理;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机构责令养犬人限期携犬进行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逾期不检查、注射兽用狂犬疫苗的,给予警告,并对犬实施强制免疫,费用有饲养人承担;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养犬人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对犬进行处理;

  (七)违反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进行变更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拒不登记的,对犬予以处理;

  (八)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出示犬牌;不能出示的,责令补办,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没有犬牌的,对犬予以处理;

  (九)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犬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不予处理的;

  (二)对犬检查、登记无故刁难的;

  (三)不建立档案的;

  (四)违法收取费用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11日起施行。

 

  禁养的烈性犬名称

  根据《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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