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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
          ★★★
作者:spider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7 20:30:33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相应的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 ,可以按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的镇和人口稠密的特殊区域,经相应的旗、县 、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户限养一只犬;

  (二)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学校、医院、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携犬人进入;

  (四)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8时至20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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