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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长住外国人养犬审批手续
          ★★★
作者:spider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4 17:23:37
    (六)其他注意事项   

    1.经批准饲养的犬死亡、丢失,不再养犬的,养犬人应于15日内来外管处注销《养犬许可证》,交回犬牌,需要新养犬的,必须交回犬证、犬牌,重新申请《养犬许可证》不得以原有的《养犬许可证》饲养新犬。

    2.将犬赠送他人的,应将犬证、犬牌交回,由接受赠犬人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3.《养犬许可证》、犬牌丢失的,不予补发,须重新办理。   

    4.养犬人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所养犬、吊销《养犬许可证》的,3年内不准重新申请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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