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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修正)
          ★★★
作者:spider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4 17:20:47

 

19953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33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64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限养区居民饲养小型观赏犬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养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7 日内,征求居民( 家属) 委员会的意见,报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公安分、县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
    (三)公安分、县局批准养犬的,由公安派出所向申请养犬人发放《购犬许可证》。申请养犬人持《购犬许可证》购犬或者接受赠犬。
    (四)申请养犬人购犬或者接受赠犬后,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人发放《犬类免疫证》。
    (五)申请养犬人持《犬类免疫证》、购犬发票或者接受赠犬的公证书、犬的彩色照片,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验;审验合格后,交纳登记费,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三条 重点限养区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养犬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养犬的单位持养犬申请报告,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由公安派出所报公安分、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

    (二)市公安局批准养犬的,由公安分、县局向申请养犬单位发放《购犬许可证》。申请养犬单位持《购犬许可证》购犬或者接受赠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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