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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
作者:spider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17 15:14:09
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1015日起施行。

   199411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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