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标准
【整体外貌】中等体形,文雅,健康,有很强的速度、力量和平衡能力,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运动型猎犬,动作极其准确,表现出完美的平衡力和充沛的体力,兼具优雅的外形和温顺的天性。对称的体形,发达的肌肉和有力的步态是其主要特点。这种犬经不起太大压力。
【大小,比例和结构】理想的身体高为48.3~55.9厘米;母犬为45.7—53.3厘米。超过3.8厘米或低于此下限即为不正常。体长以前胸到臀部应与体高大致相同或稍高一些。
【头部】智力发达,敏捷、机警,眼睛又大又黑,两只眼球颜色相同。黄色或亮色的眼睛,蓝色或暗淡无光的眼睛均不纯。眼睑的颜色要求则不高。玫瑰色的耳朵,较小,柔软。休息时向后折向颈部,警觉时应保持折叠。耳不能为直立。颅骨长并且倾斜,两耳之间较宽。口吻长而有力,咬合力强。鼻完全为黑色。上、下颔牙齿嵌合有力,牙齿白而且坚硬,下颌不应突出,上颚不应超过0.6厘米。
【颈部,后背和躯干】颈部长,洁净,肌肉有力,拱起时无喉音,与肩部连接处变宽,线条柔美。颈部细短或“母羊颈”均不纯。背宽,结实,肌肉有力,长度超过腰部,后背光滑,呈优雅自然的拱形不可有肩胛后的倾斜,轮状后背,扁平后背或扁平臀部。胸部非常深,尽可能的接近肘部,肋骨弹性良好但不为桶状。前腿间的空隙很小,不会出现凹陷。尾长,逐渐变细,夹在两后腿之间时贴于髋骨。当犬运动时,尾放低,向上轻微弯曲,尾应不高过背部。
【前躯】肩长,肌肉扁平,肘部竖直。肘部不能偏向内或外侧,应笔直向后,肩部曲线应柔和,前腿过短、肌肉过多或肩部负荷过重均不行,肩部不能过窄,不能限制其自由活动。前腿笔直,给人体力充沛的感觉。腕部强壮,稍微弯曲,比较柔顺。不可有弓形腿,肘部靠得不可过近,腕部无力或直立均不合格。
前、后脚均有厚实的足垫,脚不能为扁平、歪斜或过于柔弱,足垫不够厚。脚趾长,不分开并弯成弓形。尾强壮。有的可能无狼爪。
【后躯】长而有力,大腿宽,肌肉发达,膝关节弯曲,肌肉长并且扁平,向跗关节延伸,跗部靠近地面,不可为镰刀状或“母牛状”。
【被毛】毛短,细密,光滑,质地坚硬。因运动或事故留下的瘢痕或旧伤不易看出。
【颜色】要求不高。
【步态】后腿有力,前腿匀称,运动灵活。运动时前腿伸出,靠近地面,后腿推动。从前面看,运动时四肢不偏向里或外,四脚却互不冲突。运动时无腕部提高的动作。
【性情】温顺,友好,与人亲善,但运动时可高度兴奋。
失格条件
超过或低于标准身高范围1.3厘米。监眼睛或虹膜呈白色。上下颚突出不超过0.6厘米以上。除了毛短、细密、光滑、质地坚硬以外的任何缺陷。
1993年8月10日批准
1993年9月29日生效


















